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有必要做嗎?
2021-07-05 16:17:00
newanlian
2012年
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頒布《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 第47號令)對開展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提出了要求: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除遵守前款規定外,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第二十一條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一)初次申請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或者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申請換證的;
(二)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的;
(三)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應當落實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報告中提出的建議和措施,并將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結果及整改情況存入本單位職業衛生檔案。
2015年
2020年
將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歸口管理的71項職業健康領域安全生產行業標準(見附件)劃轉國家衛生健康委統一歸口管理,同時調整上述行業標準的標準編號,搖身一變成了WS/T 751-2015,《導則》中也有這樣的定義 。
未按規定開展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的用人單位,衛生行政部門可以依據《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第五十一條第四款"未按照規定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現狀評價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給予警告、限期改正、罰款、責令停產以及責令關閉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