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5年1月1日起,機械指令正式成為歐洲的強制法規,同時所有歐盟會員國須將其一些基本規定納入各自國家的法律。歐盟機械指令并非針對技術性細節,而是著重于機械設計和結構相關的安全與健康規定。
歐盟新版機械指令2006/42/EC 于2009年12 月29 日起生效執行(例外:唯有可攜帶式匣帶加工機械或具有擠壓功能的加工機匣,可以到2011年6月29日才實施),且無緩沖過渡期。據官方的文件,只有在12月29日之后,才能建立一份根據指令2006/42/EC的聲明。
機械指令中所述的機械包括單臺的機械、有聯系的一組機械和可更換設備。
1,機械
機械是指一個由非人力或其它動物力驅動的、裝有或被設計成可以裝有驅動系統的,由若干零部件組成的,且至少有一個零部件可以運動的,被設計用來完成特定用途的設備;(工廠用的生產加工設備99%都屬于此處定義的機械)
2,可更換設備可更換設備是指可裝在機械設備上的,用來改變或增加機械功能的裝置。刀具并不屬于這里定義的可更換設備;
3,安全元件安全元件是指純粹用來實現安全功能的元件,該元件并不影響機械的功能,如果該元件失效會極大的威脅操作者的安全,這種元件可以在市場上單獨流通;
4,提升設備附件提升設備附件是指安裝在提升設備和被提升設備之間的獨立設備,吊索和其組件就屬于提升設備附件;
5,鏈條、繩索、絲網鏈條、繩索、絲網是指安裝在提升設備或其附件上的主要用于提升的元件;
6,可拆卸的機械傳動裝置可拆卸的機械傳動裝置是指安裝在動力源與被驅動設備之間的傳動裝置,如果該設備帶有防護裝置,防護裝置與該裝置應視為一體,不可分開;
7,半成品機械半成品機械是指即將組裝成為完整機械的設備,但該設備自身不能實現任何功能。獨立的驅動系統就是半成品機械。
依機械及零組件的類型, 除機械指令的其它指令仍可能適用。其它指令包括EMC 指令、低電壓指令、簡單壓力容器指令、壓力容器指令。
危險機械(屬于機械指令附件IV所列范圍之機械)
2006/42/EC機械指令對于「一般機械」與被認為特別危險(附件IV 機械)有明顯的區別。在進行符合指令規范之步驟前,很重要的一點是,先要區分出你的機器是不是附件IV的機械。
危險機械主要由以下幾種:
1,圓鋸機(單鋸片或多鋸片),用來加工木質及類似木質或加工肉質及類似肉質類材料的以下設備:
1.1 具有固定的床身或者支撐,采用手動進給或裝有可拆卸的動力進給,切削時鋸片固定的圓鋸機;
1.2 具有手動操作的往復式床身或滑架,切削時鋸片固定的圓鋸機;
1.3 具有內置式機械進給裝置,手動上下料,切削時鋸片固定的圓鋸機;
1.4 具有機械移動式鋸片,手動上下料,切削時鋸片移動的圓鋸機;
2,手動進給的木工平面刨床;
3,具有內置式機械進給裝置,手動上下料,加工木材用的單面刨床;
4,帶鋸機,用來加工木質及類似木質或加工肉質及類似肉質類材料的以下設備:
4.1 具有固定的或往復運動的床身或者支撐,切削時鋸片固定的帶鋸機;
4.2 鋸片裝在往復式移動架上的帶鋸機;
5,由第1至第4及第7條所列的木質及類似木質材料加工機械的組合機械;
6,具有多個刀架的手動進給的木工開榫機;
7,手動進給的,立式木質及類似木質材料加工機械;
8,手持式木工鏈鋸;
9,采用人工上下料金屬冷加工用沖壓床,其移動之工作的行程超過6mm,速度每秒超過30mm/s,包括彎板機;
10,采用人工上下料的塑料注射或擠壓成型機械;
11,采用人工上下料的橡膠注射或擠壓成型機械;
12,以下幾種地下作業機械:
12.1 機車和司閘車;
12.2 液壓支撐設備;
13,安裝有壓縮裝置、收集家庭垃圾用的人工裝載車;
14,可拆卸的機械傳動裝置及其防護罩;
15,可拆卸機械傳動裝置的防護罩;
16,汽車舉升機;
17,跌落風險垂直高度超過3米的舉升人或貨物的舉升設備;
18,手持式槍彈推動打釘設備及其他沖擊設備;
19,用來檢測人是否暴露在危險區的防護設備;
20,第9,10,11條中所列設備上用的動力驅動的連鎖防護罩
21,保證安全功能的邏輯單元;
22,側翻防護結構(ROPS);
23,墜落物體防護結構(FOPS);
以上所列之危險機械,一般須由Notified Body (驗證機構)對產品實施EC type-examination(型式檢驗)合格后,才能于產品上張貼CE標志。